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候公布

文/母老虎
专题:

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及方式

一、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访问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2025年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及状态说明

一、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zs.ytqcvc.cn/

二、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访问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烟台汽车工程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学校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发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取消申请人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申请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与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总名额和各系中职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专业类别、办学质量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专业系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000 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 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 8 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 15 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奖助学金相关工作。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小组总人数的30%)。负责制定本系奖助学金的综合测评细则,并开展评审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级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小组总人数的 30%,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工作。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 各系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二) 国家奖学金每年 9 月开始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及必要佐证材料。

(三) 班级评议小组在学年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相关申请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报所在系评审小组。

(四) 各系评审小组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等额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相关申请材料由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本系公章,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五) 学校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正式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相关资助。

(一)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役、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三)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

(四)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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