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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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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新生入学后,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舞蹈编导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时,术科分使用我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成绩,对已投档考生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30%)及校考术科分(占7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计算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