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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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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各省份招生相关规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3.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4.无专业加试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康复治疗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2)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3)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