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可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联考成绩。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艺术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2.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2.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九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