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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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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
专科(高职)财经类公办

就业情况

  山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人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

  1、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择业期限为两年。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持省教育厅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山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毕业生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不含省外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签发注明“待就业”的《就业报到证》,将其介绍回生源市地、县(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也可在两年内将档案、户口手续保留在学校(需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择业期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择业期满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手续转回毕业生家庭所在地,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

  2、省际互培毕业生面向生源所在省、市就业。

  3、结业生,即因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而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有单位接收,也可参照正常毕业的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但要在报到证上注明是结业生。

  4、毕业前经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疾病的毕业生,暂不办理报到手续,回家休养。一年以内病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内未病愈的,将其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病愈后自谋职业。

  5、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工作,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去就业。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其档案由签署接收意见的托管单位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如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毕业生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的,户口关系可落在单位所在地的亲属家。

  6、积极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去西部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7、因单位发生变化而难以接收或介绍回生源所在县(区)后,安排有困难的毕业生(定向毕业生除外),如本人又联系到其它接收单位,可由学校上报省申请办理调整改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