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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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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