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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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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新生入学时也可根据喜好选择其他语种替代英语作为必修的公共外语,可选的语种有日语、韩语、法语、德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等。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排名方式进行录取。

  浙江省生源录取具体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

  非浙江生源考生录取方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学校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