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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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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本科师范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

  浙江省内调档比例1:1,省外调档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安排

  1.浙江省考生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均按专业平行投档录取,报考考生必须符合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今年学院面向浙江省招收普通类、美术类、中职单考单招、普通专升本等类别的考生。

  2.浙江省以外考生

  (1)普通文理科专业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CC),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2)美术类专业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投档录取办法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分流。

  第十六条 学院对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