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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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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
本科财经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西安财经学院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

  第十四条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分数线,确定专业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按“志愿清”执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专业清”执行。不满额的专业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C级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

  第十七条 对上海市、浙江省:按各自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执行。对上海市选考科目组内的专业调剂原则“各专业间的关系”按“编辑投档单位模板”中“专业清”设置参数执行。

  第十八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艺术类招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二十一条 预留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