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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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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其他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色盲或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室内艺术设计和工业设计(信息交互设计方向)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除浙江省外,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即按投档总分排序,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