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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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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2018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简称“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院制定的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在录取过程中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划定的相应专科(高职)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考生专业填报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院有权与相应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录取学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cac.edu.cn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1-34693230;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3469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