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录取无志愿考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考生若服从调剂且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进档不退。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原则为1:1.2以内;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提前批公安学类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控制在1:1.5以内。
第十八条 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浙江省执行一段线;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及其余普通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专业的特殊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公安学类专业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在录取过程中,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学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进行适当调整。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相关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及格;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的方式进行。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专业志愿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科目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统计学、工商管理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及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特别是田径、排球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执行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一)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
(二)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三)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青海省,学校录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经青海省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严格按青海省投档原则及我校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到工商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录取到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配至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六个学院学习。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制定了面向全国开展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及面向重庆市开展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简章,详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条 在学校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正式录取审批名册后,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