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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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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独立学院

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