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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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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不含附加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级差为2-1-1-0-0分,即:第一、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四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0分。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在江苏省录取时,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对普通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在上海市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十三条,若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学校则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在浙江省录取时,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所填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时,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理工类)、法学专业(理工类)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等三个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入学后复试。

  第十八条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之和”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对考生专业、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休闲体育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对考生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口语加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二十三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请具体参阅《河北工程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河北工程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