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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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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

  二、上海考生录取规则: (1)本科提前批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投档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招生专业组的投档分数线。 (2)各专业组录取时,对每一位考生进行加分(即按级差录取。在投档成绩的基础上,分别对他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加5分、第二专业加3分、第三专业加2分、第四专业加1分),以此产生的新的总分为录取依据,按考生所填专业的先后,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参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同分排序规则,若仍有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3)对专业组内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调剂录取到专业组内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不愿意调剂或不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浙江考生录取规则: 按浙江省有关规定录取。

  四、其他地区录取规则: (1)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根据各省高招办提供的投档的成绩,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的先后,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不分专业先后,无专业级差分)。同分参考各省市投档排序规则。 (2)对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不愿意调剂或不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