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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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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平行志愿投档: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2、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学生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建议报考护理、师范类专业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学生报考。

  第十七条直升专的录取按照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8年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