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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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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且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九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学院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若成绩相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语文、理科综合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的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学院对艺术类(音乐学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统考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文化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的情况下,按各省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方向分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键盘乐器演奏、西洋管乐器演奏(小号、长号、圆号、大号、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巴松)、中国民族乐器演奏(竹笛、琵琶),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江苏省对进档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较高的考生,如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单科成绩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升本和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院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