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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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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自治区教育厅
本科财经类公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坚持标准,严把招生入口关,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在国家本科三批次或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独立学院录取批次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具有报考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志愿。并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三批次或各省、市、自治区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差。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方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跨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六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招生公示栏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