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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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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为前提下,制订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经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 的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考生排位靠前者优先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和排位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成绩合成公式=(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考生排位靠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