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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C档)国家级骨干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对于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高招[2018]10号)相关规定。

  对于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学院2018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学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同分排序规则:在录取过程中,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录取按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为公共基础、专业基础,成绩较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则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规定)。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经考生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按考生志愿全部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8〕1号)文件精神;对于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优先录取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中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较高者优先。如有调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照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则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经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后按考生志愿全部录取。

  2、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时,首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单科成绩进行比较: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对分数较低考生做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院的咨询电话或登陆学院招生网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