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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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我院将严格按照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