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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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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5.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上海市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江苏省考生要求。江苏省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B,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录取。同分情况下,选测科目1、科目2的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A+、B+A、B+B+、B+B、BB+、BB。其中,理科选测科目1为物理,文科选测科目1为历史。

  9.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组织校考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前提下,按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对不组织校考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生源省美术统考合格证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美术统考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按以上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排序,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足接收第二专业志愿,若第二专业志愿不足接收调剂志愿。

  10.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 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