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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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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财经类民办

收费标准

  2018年我院普通高考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