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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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建议慎报;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到师范专业。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建议慎报;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到师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