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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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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高中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职生依据中职主干课程(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评结果,按照考生文史类(含艺术)、理工类(含中职)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部分专业采取面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根据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由于各地区成绩评定差异适度调整考评基数,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在文化课成绩(含外语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我院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艺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中职生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较多时,按第一志愿专业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录取未满按第二志愿分数由高到低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学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综合评价录取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外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部分专业录取时将对英语成绩有所要求;对生源相对集中专业的录取,如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在总分控制线上,将对单科成绩有所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学院网站和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录取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院长和招生办公室签章后,由学院直接将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将在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三天之内传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标准为 8000元/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不含卧具购置费)。校企合作专业另收4500元订单专业培养费,特色专业另收2500元特色专业培养费,具体详见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和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并通过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招生录取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学院招生相关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