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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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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采用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5%,顺序志愿为120%以内。

  第十三条 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为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后,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后,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报考师范类各专业的考生应无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