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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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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市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市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录取时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区或批次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按分数和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非艺体类专业录取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生按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排序录取,理科生按数学、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排序录取。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如前述成绩均相同时,外语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与专业相同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仅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在投档考生中艺术类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

  第二十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面向全国普通高校规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进档及专业安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