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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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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院校代码为11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123、1504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6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部分专业对选测科目有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选测科目信息,或者访问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出现一个A+加2分,出现两个A+则加5分。进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总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第1、2专业志愿不设级差,第3、4、5、6专业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比较考生学业水平四门必测科目等级之和(A等级赋2分,B等级赋1分,C等级不赋分);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执行相关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