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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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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江西省录取批次安排。执行江西省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江西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