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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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其他类民办
收费标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地属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