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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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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或调剂, 不考虑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按照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对报考我校教育类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如下:

  1.色盲、色弱、口吃者不宜报考。

  2.患有嗅觉迟钝、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报考。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报考。

  4.音乐教育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第二十条 考生注意事项:

  1.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2.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3.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语文教育三个专业录取规则:

  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按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参加对口高考的考生,按对口专业、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和体育教育三个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必须“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原则上还应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校联合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联考)”

  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须达到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使用专业成绩还是文化成绩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政策。

  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向我校投档。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使用文化考试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向我校投档。对于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对于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考试成绩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准考证、考生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