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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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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考生的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因专业(类)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录取的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学校在上海市本科普通批次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以英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录取时文理兼招同时投档,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7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75。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类(含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适用于满分150分,否则按相应比例折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一本线的80%。

  第十六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70cm,女生160cm。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此类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含:环境工程与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政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材料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化学)三个专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一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楚才计划班等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二条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实施大类培养的学生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依据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