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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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负责招生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9017),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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