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佳佳

宜春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邮编:336000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顺延录取。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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