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1407,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拥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本科学制为四年,预科学制为一年。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预科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本预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招生工作相关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民族比例、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发展及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我校部分本科专业按专业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第十条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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