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53;湖北招生代码3167)。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环岛路一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学校招生办电话:027-81300007;录取期间电话:027-813001058130012281300133813001558130016681300177
第五条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武汉体育学院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六条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为学校招生宣传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二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体育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康复、学前教育)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统考,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投档,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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