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游离者

湖北医药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Hubei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国标代码:10507。

  第三条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邮政编码:430065)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邮政编码:430060)。

  第四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组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测试工作;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27-68890020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线较高的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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