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明确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划出二十条“红线”。
《意见》强调,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
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收费、退费管理办法需公示
《意见》规定,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服务费用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不得使用非正当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费用。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关于高校命名,今年8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