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0〕35号)、《辽宁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以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培养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和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辽宁省高考综合改革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模式;稳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
(一)调整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生以高校专业选科要求等为主要依据,选择其中3门参加考试。考生在选择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时,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然后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考试范围。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内容,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考试组织。合格性考试科目中的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选择性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合格性考试中的其他科目,全省统一制定方案,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如参加高考,在高三年级还须参加选择性考试;允许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参加合格性考试,如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选择性考试。考生的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该科目选择性考试。
考试安排。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参加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考试科目不多于4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可自主安排合格性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允许再次报考,未合格的科目可继续报考。
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普通高中在校生仅限高三年级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选择性考试,与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时进行。
成绩呈现。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选择性考试每门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成绩采用原始分呈现,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成绩按照规则转换成等级分呈现。
(二)建立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在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要完善评价内容,重点考查、如实记录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含劳动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要严格评价程序,在对学生评价材料进行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要强化评价结果使用,着力推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高校招生中使用。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须提前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
(三)深化统一高考改革。
考试科目。从2021年起,我省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
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其中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
高考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和数学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满分150分,其中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2021年、2022年,听力成绩不计入外语成绩,外语成绩以考生外语笔试成绩的1.25倍计入;从2023年起,听力成绩计入外语成绩。选择性考试科目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以原始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以等级分分别计入总成绩,各科满分均为100分。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普通高校对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出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是学生选考的主要依据。在辽宁省招生的普通高校,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择性考试科目选考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的赋分规则。每科原始分为100分,转换时以30分作为等级转换的赋分起点,满分100分。将考生每门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的原始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约为15%、35%、35%、13%和2%,转换基数为实际参加该选择性考试科目的人数。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时,将A至E等级内的考生原始成绩,依照等比例转换法则,分别转换到100~86、85~71、70~56、55~41和40~30五个分数区间,根据线性转换公式计算得到考生的等级分, 一分一档 ,考生等级分排序和原始分排序不变。
改进招生录取方式。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志愿由“专业+学校”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依据考生首选物理或历史科目的不同,分别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分别投档录取。
(四)稳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
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办法,将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与普通本科教育考试招生相对分开。
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 高职 院校春季招生必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招生院校参考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高职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由省统一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实施。
高考综合改革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教育改革、人才培养、科学选才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要举全省之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高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改革方案。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招生考试领导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建设,确保考试安全和改革稳妥推进。
(二)加大改革投入,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保障力度,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师资补充机制,完善教师激励机制,确保适应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需要,要加强招考部门考试组织能力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各高校要创新招生管理模式,完善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招生管理行为。
(三)深化人才培养,协同推进改革。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发展指导,有序推进选课走班,加强教学组织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各高校要以高考综合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现高校人才培养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落实考试招生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督导和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多渠道监督体系。
(五)加大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制度体系,营造考试招生良好环境。加大改革方案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增强改革意识,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