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义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卫生局:
2021年浙江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0〕3号)、《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实施;要选聘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体检工作,对参检专业人员要培训到位,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要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二、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21〕22号)执行。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各体检站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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