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前提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指的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
1、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含义不同。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其二,每一个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与阶段上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同。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两者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矛盾的共性比个性抽象、深刻,矛盾的个性比共性具体、丰富。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共性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特殊总是普遍中的特殊。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定条件下的普遍性在另一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它是正确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人们的认识总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再用一般指导个别,所以,在认识过程中,把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辩证地统一起来是认识的根本方法。
(2)它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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