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的历史原因
在汉高祖刘邦时期,创立了最早期的察举制,遵循了儒家的传统修身,齐家,治国,国家需要一批能够治国安邦的忠贞之人。刘邦下诏书,要求各地的郡守推荐有智慧才能的人入朝为官。在察举制下,个人的身份背景不再成为唯一的指标,家庭的出身也不再重要。只要有足够的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可以成为察举的对象。汉朝的察举制权利主要集中在皇帝,中央的手里。
察举制的社会原因
农民与士族大夫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平民百姓对权力的向往,经常与士族之间爆发斗争。皇帝为了制止内斗,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皇位,发展了选官制度。汉朝的董仲舒创立了察举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注重孝廉。到东汉时,才真正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选拔出了众多人才,增加了国家的实力。
在秦朝时期,统治者实行了严格的等级制度,按照社会地位和等级分配资源和权力。这种制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人才的浪费,同时也限制了新兴家族的发展和崛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汉朝时期的统治者采用了察举制度。
汉朝时期,察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统治者通过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不仅可以提高政治和社会的公正性,还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察举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了世家大族的崛起。在汉朝时期,世家大族的实力非常强大,他们通过察举制度得到了官职,从而掌握了国家的政权。
在汉朝时期,察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察举科目。察举科目包括孝廉、秀才、贤良、方正等。这些科目都是为了选拔不同类型的人才而设置的。
其中,孝廉是选拔官员的基本科目,主要是考核人才的孝道和廉洁等方面。秀才科目则是考核人才的文学才华和思维能力。贤良科主要是考核人才的道德修养和治理能力。方正科则是考核人才的公正和廉洁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