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院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体育类本科,文史、理工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纪委(监察处)、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出现的同分现象和缓解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入学考核
第十一条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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