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电子科技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UESTC。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A类高校。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医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国标码10614)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国标码19614)两个名称,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毕业时所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电子科技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办学地点分为清水河校区和沙河校区:清水河校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沙河校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第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本科招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电子科技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部、本科招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作用。
第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设立由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特殊类型招生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类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方案,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电子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电子科技大学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电子科技大学原则上予以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电子科技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电子科技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待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格拉斯哥学院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
第二十一条 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标准参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导分数线,结合电子科技大学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2019年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考科目和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含附加分)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再相同时,以物理科目等级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以培养电子信息领域拔尖创新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陕西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成电英才”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原则上考生高考成绩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将在《电子科技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中公布学费标准、学制、包含专业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基层就业代偿等多种经济资助形式,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电子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邮政编码:611731
招办电话:028-61831137、61831139
监察电话:028-61830237
第三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