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孝文帝时,实行均田制的两个基本条件,即拥有大批可供使用的荒地和官府掌握土地支配权,北魏均已具备。而此前,北魏初期曾在京城附近施行过计口授田制度,均田制正是在这一制度基础上吸纳井田制等经验推广、改进而来。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有:
1、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授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授予,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身死或年满七十退还官府。桑田则永归私人所有,并可在一定条件下买卖。桑田须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不宜种桑之地,男子改授麻田四十亩,妇女五亩。
2、奴婢和耕牛参加授田。奴婢依照一般农民授田。耕牛每头授田三十亩,每户限授四头。
3、田地缺乏的地区,允许农民“逐空荒”,迁往他郡。
4、犯罪流徙户或绝口户,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田之用。
5、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予公田。刺史五十顷,郡丞、县令六顷。公田不得买卖。
均田制的目的作用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北魏实行均田制,把农民与土地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推动着鲜卑族经济的转型,加强了民族大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