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
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察举制的历史原因
在汉高祖刘邦时期,创立了最早期的察举制,遵循了儒家的传统修身,齐家,治国,国家需要一批能够治国安邦的忠贞之人。刘邦下诏书,要求各地的郡守推荐有智慧才能的人入朝为官。在察举制下,个人的身份背景不再成为唯一的指标,家庭的出身也不再重要。只要有足够的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可以成为察举的对象。汉朝的察举制权利主要集中在皇帝,中央的手里。
察举制的社会原因
农民与士族大夫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平民百姓对权力的向往,经常与士族之间爆发斗争。皇帝为了制止内斗,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皇位,发展了选官制度。汉朝的董仲舒创立了察举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注重孝廉。到东汉时,才真正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选拔出了众多人才,增加了国家的实力。